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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所谓法家(第1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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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所谓法家

一、论“法家”之名

古代本没有什么“法家”。读了上章的人当知道慎到属于老子、杨朱、庄子一系;尹文的人生哲学近于墨家,他的名学纯粹是儒家。又当知道孔子的正名论,老子的天道论,墨家的法的观念,都是中国法理学的基本观念。故我以为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,只有法治的学说,并无所谓“法家”。中国法理学当西历前三世纪时,最为发达,故有许多人附会古代有名的政治家如管仲、商鞅、申不害之流,造出许多讲法治的书。后人没有历史眼光,遂把一切讲法治的书统称为“法家”,其实是错的。但法家之名,沿用已久了,故现在也用此名。但本章所讲,注重中国古代法理学说,并不限于《汉书·艺文志》所谓“法家”。

二、所谓“法家”的人物及其书

(一)管仲与《管子》。管仲在老子、孔子之前。他的书大概是前三世纪的人假造的,其后又被人加人许多不相干的材料(说详第一篇)。但此书有许多议论可作前三世纪史料的参考。

(二)申不害与《申子》。申不害曾作韩昭侯的国相。昭侯在位当西历前三五八至前三三三年。大概申不害在肖时是一个大政治家。(《韩非子》屡称申子。《荀子·解蔽篇》也说:“申子蔽于势而不知智。由势谓之,道尽便矣。”)《韩非子·定法篇》说:“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”。又说:“韩者,晋之别国也。晋之故法未息,而韩之新法又生;先君之令未收,而后君之令又下。申不害不擅其法,不一其宪令。……故托万乘之劲韩,七十年(顾千里校疑当作17年),而不至于霸王者,虽用术于上,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。”依此看来,申不害虽是一个有手段(所谓术也)的政治家,却不是主张法治主义的人。今《申子》书已不传了。诸书所引佚文,有“圣君任法而不任智,任数而不任说,……置法而不变”等语,似乎不是申不害的原著。

(三)商鞅与《商君书》。卫人公孙鞅于西历前三六一年人秦,见孝公,劝他变法。孝公用他的话,定变法之令,“设告相坐而责其实,连什伍而同其罪(《史记》云:“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。不告奸者腰斩,告奸者与斩敌同赏,匿奸者与降敌同罚。”与此互相印证)。赏厚而信,刑重而必”(《韩非子·定法篇》)。公孙鞅的政策只是用赏罚来提倡实业,提倡武力(《史记》所谓“变法修刑,内务耕稼,外劝战死之赏罚”是也)。这种政策功效极大,秦国渐渐富强,立下后来吞并六国的基础。公孙鞅后封列侯,号商君,但他变法时结怨甚多,故孝公一死,商君遂遭车裂之刑而死(西历前338年)。商君是一个大政治家,主张用严刑重赏来治国。故他立法:“斩一首者爵一级,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;斩二首者爵二级,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。”(《韩非子·定法篇》)。又“步过六尺者有罚,弃灰于道者被刑”(新序)。这不过是注重刑赏的政策,与法理学没有关系。今世所传《商君书》二十四篇(《汉书》作二十九篇),乃是商君死后的人所假造的书。如《徕民篇》说:“自魏襄以来,三晋之所亡于秦者,不可胜数也。”魏襄王死在西历前二九六年,商君已死四十二年,如何能知他的谥法呢?《徕民篇》又称“长平之胜”,此事在前二六〇年,商君已死七十八年了。书中又屡称秦王。秦称王在商君死后十余年。此皆可证《商君书》是假书。商君是一个实行的政治家,没有法理学的书。

以上三种都是假书,况且这三个人都不配称为“法家”。这一流的人物,——管仲、子产、申不害、商君,——都是实行的政治家,不是法理学家,故不该称为“法家”。但申不害与商君同时,皆当前四世纪的中叶。他们的政策,都很有成效,故发生一种思想上的影响。有了他们那种用刑罚的政治,方才有学理的“法家”。正如先有农业,方才有农学;先有文法,方才有文法学;先有种种美术品,方才有美学。这是一定的道理。如今且说那些学理的“法家”和他们的书:

(四)慎到与《慎子》。见上章。

(五)尹文与《尹文子》。见上章。(《汉书·艺文志》尹文在“名家”是错的。)

(六)尸佼与《尸子》。尸佼,楚人。(据《史记·孟子荀卿列传》及《集解》引刘向《别录》。班固以佼为鲁人,鲁灭于楚,鲁亦楚也,或作晋人,非)。古说相传,尸佼曾为商君之客;商君死,尸佼逃人蜀(《汉书·艺文志)。《尸子》书二十卷,向来列在“杂家”。今原书已亡,但有从各书里辑成的《尸子》两种(一为孙星衍的,一为汪继培的。汪辑最好)。据这些引语看来,尸佼是一个儒家的后辈,但他也有许多法理的学说,故我把他排在这里。即使这些话不真是尸佼的,也可以代表当时的一派法理学者。

(七)韩非与《韩非子》。韩非是韩国的公子,与李斯同受学于荀卿。当时韩国削弱,韩非发愤著书,攻击当时政府“所养非所用,所用非所养”;因主张极端的“功用”主义,要国家变法,重刑罚,去无用的蠢虫,韩王不能用。后来秦始皇见韩非的书,想收用他,遂急攻韩。韩王使韩非入秦说存韩的利益。(按《史记》所说。李斯劝秦王急攻韩欲得韩非,似乎不可信。李斯既举荐韩非,何以后来又害杀他。大概韩王遣韩非入秦说秦王存韩,是事实。但秦攻韩未必是李斯的主意。)秦王不能用,后因李斯、姚贾的谗言,遂收韩非下狱。李斯使人送药与韩非,叫他自杀。韩非遂死狱中,时为西历前二三三年。

《汉书·艺文志》载《韩非子》五十五篇。今本也有五十五篇。但其中很多不可靠的。如《初见秦篇》乃是张仪说秦王的话,所以劝秦王攻韩。韩非是韩国的王族,岂有如此不爱国的道理?况且第二篇是《存韩》。既劝秦王攻韩,又劝他存韩,是决无之事。第六篇《有度》,说荆、齐、燕、魏四国之亡。韩非死时,六国都不曾亡。齐亡最后,那时韩非已死十二年了。可见《韩非子》决非原本,其中定多后人加入的东西。依我看来,《韩非子》十分之中,仅有一二分可靠,其余都是加入的。那可靠的诸篇如下:《显学》《五蠢》《定法》《难势》《诡使》《六反》《问辩》。此外,如《孤愤》《说难》《说林》《内外储》,虽是司马迁所举的篇名,但是司马迁的话是不很靠得住的(如所举《庄子》《渔父》《盗跖》诸篇,皆为伪作无疑)。我们所定这几篇,大都以学说内容为根据。大概《解老》《喻老》诸篇,另是一人所作。《主道》《扬榷》(今作扬权,此从顾千里校)诸篇,又另是一派“法家”所作。《外储说·左上》似乎还有一部分可取。其余的更不可深信了。

三、法

按《说文》:“灋,?也。平之如水,从水;廌,所以触不直者去之,从廌去(廌,解廌兽也。似牛一角。古者决讼,令触不直者。象形)。法,今文省。佱,古文。”据我个人的意见看来,大概古时有两个“法”字。一个作“佱”,从亼从正,是模范之法。一个作“灋”,《说文》云:“平之如水,从水;廌,所以触不直者去之,从廌去”,是刑罚之法。这两个意义都很古,比较看来,似乎模范的“佱”更古。《尚书·吕刑》说:“苗民弗用灵,制以?,惟作五虐之?,曰法。”如此说可信,是罚刑的“灋”字乃是后来才从苗民输人中国本部的。灋字从廌从去,用廌兽断狱,大似初民状态,或本是苗民的风俗,也未可知。大概古人用法字,起初多含模范之义。《易·蒙》“初六”云:“发蒙利用?人,用说。(句)桎梏以往,吝。”《象》曰:“利用?人,以正法也。”此明说“用?人”即是“用正法”。“?”是?范,“法”是模范,“以”即是用。古人把“用说桎梏以往”六字连读,把言说的说解作脱字,便错了。又《系辞传》:“见乃谓之象,形乃谓之器,制而用之谓之法。”法字正作模范解。(孔颖达《正义》:“垂为模范,故云谓之法”)又如《墨子·法仪篇》云:

天下从事者,不可以无法仪。……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。百工为方以矩,为圆以规,直以绳,正以县。无巧工不巧工,皆以此四者为法。

这是标准模范的“法”(参看《天志·上、中、下》,及《管子·七法篇》)。到了墨家的后辈,“法”字的意义讲得更明白了。《墨辩·经上》说:

法,所若而然也。(看第八篇第二章论“法”的观念)。佴,所然也。《经说》曰:佴,所然也者,民若法也。

佴字,《尔雅·释言》云:“贰也。”郭注:“佴次为副贰。”《周礼》:“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。”郑注:“贰,副也。”我们叫抄本做“副本”,即是此意。譬如摹拓碑帖,原碑是“法”,拓本是“佴”,是“副”。墨家论法,有三种意义:

(一)一切模范都是法(如上文所引《法仪篇》)。

(二)物事的共相可用物事的类名作代表的,也是法(看第八篇第二、三章)。

(三)国家所用来齐一百姓的法度也是法,如上文所引《墨辩》“佴所然也者,民若法也”的话,便是指这一种齐一百姓的法度。荀子说:“墨子有见于齐,无见于畸。”(《天论篇》)墨子的“尚同主义”要“壹同天下之义”,使“上之所是,必皆是之;上之所非,必皆非之”。故荀子说他偏重“齐”字,却忘了“畸”字,畸即是不齐。后来“别墨”论“法”字,要使依法做去的人都有一致的行动,如同一块碑上摹下来的拓本一般;要使守法的百姓都如同法的“佴”。这种观念正与墨子的尚同主义相同,不过墨子的尚同主义含有宗教的性质,别墨论法便没有这种迷信了。

上文所引《墨辩》论“法”字,已把“法”的意义推广,把灋佱两个字合成一个字。《易经·噬嗑卦象传》说:“先王以明罚饬法。”法与刑罚还是两事。大概到了“别墨”时代(四世纪中叶以后),法字方才包括模范标准的意义和刑律的意义。如《尹文子》说:

法有四呈:一曰不变之法,君臣上下是也。二曰齐俗之法,能鄙同异是也。三曰治众之法,庆赏刑罚是也。四曰平准之法,律度权衡是也。

《尹文子》的法理学很受儒家的影响(说见上章),故他的第一种“法”,即是不变之法,近于儒家所谓天经地义。第二种“齐俗之法”指一切经验所得或科学研究所得的通则,如“火必热”“圆无直”(皆见《墨辩》)等等。第三种是刑赏的法律,后人用“法”字单指这第三种(佛家所谓法,[达摩]不在此例)。第四种“平准之法”乃佱字本义,无论儒家、墨家、道家,都早承认这种标准的法(看《孟子·离娄篇》《荀子·正名篇》《墨子·法仪》《天志》等篇及《管子·七法篇》《慎子》《尹文子》等书)。当时的法理学家所主张的“法”,乃是第三种“治众之法”。他们的意思只是要使刑赏之法,也要有律度权衡那样的公正无私、明确有效(看上章论慎到、尹文)。故《韩非子·定法篇》说:

法者,宪令著于官府,刑罚必于民心;赏存乎慎法,而罚加乎奸令者也。

又《韩非子·难三篇》说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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